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例也逐渐增多,宠物伤人谁来买单?
近日,章丘法院审结两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力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案例1:小王骑电动车回家,途经某商店门口,突然从店中窜出两只宠物狗,撞向小王骑行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侧翻,小王头、胸部受伤,肩、肋骨等多处骨折。经审理后认为,店主人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犬只随意奔跑,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遂判决店主人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案例2:某公司业务员李某到刘某厂区洽谈业务,行至厂区大门传达室北侧时,刘某饲养的藏獒挣脱绳索窜至李某身后撕咬,造成李某右手食指骨折、肌腱断裂。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官释法
饲养宠物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精神慰藉,但因宠物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等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民法典》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承担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致人损害的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受害者在事件中存在包括主动去敲打、挑逗饲养动物等在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否则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上述两起案件均因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被告违反了饲养人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法院根据致害行为具体情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两起案件的裁判也提醒广大宠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更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饲养、安全饲养,履行好应尽的社会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杨镇 欧阳兆恒
编辑:梅雪 刘帆
审核:曹琳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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