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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情说案】宠物伤人,不止赔偿医药费这么简单

来源: 超宠吧   2022-11-01 10:07: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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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宠物狗数量增多,因为遛狗不拴绳而引发的矛盾也是越来越多。前段时间,松江区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调处了一起宠物伤人纠纷。

宠物伤人,主人担责

何某在自家小区散步时,突然从路边冲出一只没栓绳的小狗,还没等他反应过来,脚踝处就被小狗咬伤流血了。狗主人杜某立即带着何某到医院接受治疗,医生及时给何某处理了伤口并注射了第一针狂犬疫苗。当天,杜某主动承担了所有的治疗费用,并向何某预支了注射剩余四针狂犬疫苗所需的费用,共计400元。

赔偿多少,引发争议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何某脚踝基本康复,可以正常行走了。在此期间杜某多次带着营养品到何某家探望,但没有另外支付其他赔偿。为此何某多次和杜某协商,要求杜某向自己支付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3000元,但杜某始终认为自己只需要承担治疗费用。双方对赔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无奈之下,只好求助调委会。

各执一词,意见不一

调解现场,何某表示,自己无端被狗咬伤,不仅耽误了一个月的工作,而且这一个月行动不便,正常生活受到很大影响。何某拿出手机,通过手机短信中XX银行的支付记录,证明自己前几个月工资为5800元,而上个月因为多次请假治疗,单位只支付了4800元工资,何某要求杜某赔偿自己1000元的误工费。另外,何某认为:由于伤势较为严重,一个多月的治疗过程中伤口多次更换纱布,自己承受了很大的痛苦,应该另外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杜某认为,自家的狗咬伤他人,自己应当积极赔偿,所以主动支付了所有的治疗费用,并多次上门看望何某,还购买了很多食物和营养品送给他,已经做到仁至义尽。现在何某又提出让自己支付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于情于理都不能接受。

释法明理,耐心促和

调解员肯定了杜某在处理问题过程中的诚恳态度:积极送何某去医院,主动支付交通费与狂犬疫苗费,还能在何某治疗期间携带营养品去看望等等。但同时指出:这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事实清晰,双方对该事实也表示认可。按照《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本纠纷中,杜某遛狗没牵狗绳,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何某不存在故意行为导致被狗咬伤,因此,杜某作为饲养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给予赔偿。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何某因受伤造成行动不便,耽误了自己的工作,造成工资实际减少,按照规定杜某应当支付误工费。

针对何某提出的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何某因受伤,前后陆续治疗了一个多月,精神上确实受到了一定损害,调解员建议杜某对何某做适当赔偿。

杜某听了调解员对相关法条的详细解释,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表示愿意赔偿相关费用,但认为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偏高。经过调解员又一番耐心地劝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确定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700元,两人终于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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