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静海法院 |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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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
时常会发生宠物伤人事件
因宠物侵权
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近日
静海法院公开审理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
赔偿原告杜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案件经过
据了解,2021年6月29日上午,原告杜某某在静海区子牙镇集市道路上由东向西经过,行至被告王某某住处门前时,被被告拴于南侧柱子上的狗咬伤左腿,原告遂与被告家人交涉,被告家人给原告1000元用于接种狂犬病疫苗。
同日,原告杜某某到卫生院接种第一针狂犬病疫苗,后回到事发地点,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原告报警。
此后原告接种狂犬病疫苗共计花费1679.47元。
2021年8月23日
公安机关出具纠纷调解告知书
告知原告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院认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纠纷调解告知书,足以认定系被告王某某饲养的犬只将原告杜某某咬伤,被告亦未出示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某因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6559.9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
饲养动物虽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但切记权利有边界
公民在享受宠物带来的欢乐时
应注意做到依法、文明饲养
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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