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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打造雀鸟主题公园鼓励笼养?自然之友发出建议函:请取消!

来源: 超宠吧-宠物爱好者家园!   2023-02-11 02:57:11   浏览:

 

原标题:打造雀鸟主题公园鼓励笼养?自然之友发出建议函: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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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关于取消打造广州雀鸟主题口袋公园规划的建议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我机构是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从1993年成立至今,长期持续关注和深入参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近日,我机构关注到贵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打造雀鸟主题口袋公园 复原老城遛鸟生活场景》一文(该文现已删除),明确指出“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的指导下,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荔湾分院对遛鸟点及遛鸟群体的行为特征和规律进行调研分析,策划打造广州首个雀鸟主题口袋公园。”现已有大量证据和案例表明,笼养鸟的行为直接刺激了猖獗的野生鸟类盗猎犯罪,尤其对画眉等珍贵、濒危野生鸟类造成难以不可逆转的损害。贵局策划打造雀鸟主题口袋公园,有违生态文明思想,是对国家层面将画眉鸟等常见笼养鸟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予以严格法律保护的打击和倒退,建议予以取消。理由如下:

提笼遛鸟虽已有数千年文化史,但时至今日,限于人工繁育技术和审批手续等客观因素,笼养鸟依然大量来源于野外盗猎和违法交易,这一事实有大量司法案例予以证实。如:今年5月,广西警方发现赵某强在多个网络视频平台及社交软件上发布众多贩卖画眉鸟的信息。经调查发现赵某强等多名养鸟爱好者因交流养鸟经验心得及相互交换漂亮品种结识,发现售卖画眉鸟有利可图,随即组织多名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售卖。广西民警寻线深挖、布控抓捕,在今年1月至5月期间陆续抓获该团伙其余犯罪嫌疑人24名、违法人员8名,成功解救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148只。

随着山林中的画眉等鸟类因笼养鸟的需求而被过度捕捉,直接威胁到野外种群的自然存续和生态平衡。为遏制这一趋势,2021年2月1日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画眉鸟、红嘴相思鸟鹩哥、黄胸鹀、歌鸲、百灵、红胁绣眼鸟等十余种在我国有着传统养殖历史的笼养观赏鸟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予以法律保护。这意味画眉等十余种常见笼养观赏鸟,无论是野外种群还是人工繁育种群,如果没有相关合法手续,既不能饲养、买卖,也不能运输,否则将被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实践中也已有大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如:2021年5月,温某秀因在其广州的家中通过微信联系,将其收购的3只画眉鸟以及1只大山雀鸟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法院认定其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秀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5300元。

通过以上案例也可发现,笼养鸟爱好者是野鸟非法交易的易发人群,鉴于现今野鸟交易采用微信等方式的隐蔽性特点,即便限制了可溜观赏鸟,也难以避免雀鸟主题口袋公园成为非法交易的温床。

综上,野生鸟类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提笼遛鸟已有数千年文化史,但今日不同往昔,画眉鸟等野生鸟类在笼养鸟的市场驱动下正遭受“毁灭式”的猎捕和伤害,给大自然中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为此,我国才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十余种常见的笼养观赏鸟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予以严格保护。贵局策划打造的广州首个雀鸟主题口袋公园,有违生态文明思想,明显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并且是对国家层面将画眉鸟等常见笼养观赏鸟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予以严格法律保护的打击和倒退,为此建议贵局取消打造雀鸟主题口袋公园的规划。

希望贵局慎重考虑以上建议,我机构将持续关注广州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期待与贵局进一步深入交流!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2022年12月30日

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依据参考: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媒体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10-56259473

邮箱:media@fonchin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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