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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案释法】饲养宠物伤人,谁该担责?

来源: 超宠吧-宠物爱好者家园!   2023-06-03 02:25:53   浏览:

 

案情回顾

陈某与李某系邻居,李某饲养了一只狗,平时散养在外,未给该狗拴链条。某天上午,陈某骑电动车经过李某家门前时,李某饲养的狗突然蹿出,狂吠不止并上前追咬,陈某在慌乱中加速行驶,结果撞上路边树木,导致左手骨折及电动车损坏。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辩称,其饲养的狗从未咬过人,陈某自己反应过度并受伤,与其无关,请求驳回陈某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某未对饲养的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狗追逐陈某,陈某为摆脱狗的追逐加速行驶,属于正常反应,处置并未过当;且即使陈某存在重大过失,由于李某违反犬类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也不能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故,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饲养的动物,尤其是宠物,越来越多,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对于饲养人、管理人来说,应严格履行饲养的要求,约束动物,防范风险。《民法典》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事由,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比如明知动物躁动还故意刺激;或者在动物饲养管理人明确警示后,受害人的自甘风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故意”的举证要求非常之高。这与立法目的相契合,《民法典》高度强调饲养人或管理人具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以平衡社区其他居民与饲养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提示人们饲养动物责任重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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