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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栓绳致他人受伤,赔8万

来源: 超宠吧-宠物爱好者家园!   2023-01-22 18:44:06   浏览:

 

现在饲养宠物的居民越来越多,

因宠物伤人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为了避免这方面纠纷,

提醒广大市民依法饲养和管理好动物,

在遛狗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护具等

必要的防护措施,

同时避开高峰期和人员密集的地方。

案例

张三与李四居住在同一小区。李四饲养有一只宠物犬。某日,张三在居住小区散步,李四饲养的犬被其亲属带出到小区,但未系犬绳。犬见着张三而奔向张三,张三见此而害怕,便拿出钥匙串晃动,以图吓走犬,但不慎跌倒。张三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检查、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三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法院判决最终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张三各项损失8万余元。

律师解读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买一新: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五)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束一点五米以内牵引绳牵领,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犬只在被他人放出时,未按规定使用犬绳牵领,才导致犬在见到原告时而不受约束地奔向原告,导致原告受惊吓而跌倒受伤,对此,被告作为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动物饲养侵权赔偿责任不是谁带领谁负责,而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有侵权责任义务,因此,不管是自己的宠物被别人带出去还是带别人的宠物玩耍,都要尽到看护义务,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

法律相关规定

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2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九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除治安重点保护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

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四)不得在住宅公共区间设置犬窝、搭晒犬具;

(五)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束一点五米以内牵引绳牵领,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

(六)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七)携带犬只乘坐住宅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八)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九)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商业、餐饮等公共场所;

(十)不得遗弃所养犬只。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不适用前款第六项至九项的规定。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犬只进入的标识,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依法文明饲养,尽到管护责任,

让饲养动物与人一起共享和谐生活。

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综合

来源: 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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