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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检说法】未成年人打赏主播 家长如何挽回损失?

来源: 超宠吧   2022-11-03 10:32:44   浏览:

 

  “检察官您好!我儿子小塔用外婆的手机在网络平台观看游戏直播,给一个主播刷了2万元的礼物!”

  近日,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热线收到一名家长求助。

  原来,暑假期间,9岁的小塔被父母送到村里的外婆王某家。小塔爱玩手机,王某经常让小塔帮忙在网上买东西。但王某不知道的是,由于酷爱网络游戏,小塔悄悄用王某的手机微信号注册账号观看游戏直播,并向主播打赏虚拟礼物,价值共2万元。直至王某发现银行卡里的钱少了,才得知小塔打赏网络主播的事。

  收到求助后,检察官立即审查案件情况:该款项是王某的养老钱,小塔年仅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9岁的小塔来说,其年龄、智力等方面都不成熟,打赏主播可能是基于盲目追星、好奇跟风、虚荣攀比,自身未能完全意识到打赏的后果。其打赏2万元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后,其外婆、父母也没有同意或追认,小塔的父母可以请求该主播返还款项。

  检察官调查发现,该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引导观众对其打赏,未对未成年人观众进行有效提示,必要的提示义务未履行到位,致使未成年人进行高额打赏活动。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塔城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本案支持起诉。

  检察官与该主播取得联系,结合案件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主播释法说理后,该主播同意返还小塔向其打赏的2万元。

  未成年人给网络主播打赏的案例时有发生。孩子闯祸,家长如何才能挽回损失呢?

   1. 与主播、直播平台协商退回钱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主播的行为可视为赠与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行为需要经过监护人的事后追认方可生效,若监护人拒绝追认可以要求退回打赏的钱。

  2. 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在未追认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父母可要求平台、主播退回。实践中,未成年人多使用父母的手机注册账号并进行打赏。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往往会遇到证明操作人是未成年人而非其父母的举证困难,因此未成年人父母在诉讼前需要多方搜集证据。

   3. 求助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遇到这类情况,家长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求助,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情况后,符合条件的,会支持起诉。

  新疆农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杨晓萍提醒:

  近年来,网络直播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沉溺直播、参与打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很多问题。

  家长需要注意,法律虽能帮忙追回钱财,却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监督未成年人合理利用互联网,关注网络安全宣传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建立对网络世界的正确认知。另一方面,家长要多陪伴未成年人,教育子女树立合理的消费观、价值观。

  作为网络空间运营者,无论网络平台,还是平台主播,都应当更加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落实“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游戏。对打赏、充值等行为设置更严格的验证方式,履行必要的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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