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小红 钟晓石 记者 柴军虎)爱犬被车撞死,主人郭某认定自己的爱犬是法国斗牛犬,价格不菲,但是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也没有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价值评估,拒绝赔偿。这样的情况下,事故双方责任如何认定?最终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江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9年7月8日22时左右,郭某牵着三条狗行走在小区人行横道上,董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右转进入小区时,不慎碾压到了郭某牵引的宠物犬,双方协商无果后,郭某将董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董某驾驶机动车进入小区,理应高度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但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车辆与郭某犬发生碾压,造成犬死亡,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结合案发时间、地点可知,宠物犬主人郭某夜晚牵狗过人行横道时,应注意过往车辆并及时对犬只进行管理、约束,案涉事故发生在晚上十点,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可见董某驾驶的车辆灯光开启,郭某遛狗时应当可以看到并利用狗绳约束犬只,但郭某未及时对其犬只进行束缚、牵领、避让,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郭某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承办法官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关于宠物狗价值多少,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核定,但该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郭某也无法证明案涉犬的市场价值。承办法官邀请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就案涉犬只的市场价值及相关专业知识给出参考意见,酌情认定案涉犬只事发时的价值为3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郭某2千元,不足部分即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财产损失28000元依法应由其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由于事故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且郭某系行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68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1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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