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益阳:宠物狗挣脱绳索撕咬过路狗,并咬伤路人!狗主人竟拒绝赔偿!
现实生活中,
很多人爱养猫养狗等宠物,
宠物伤人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近日,
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依法判决被告李某
赔偿原告莫某医疗费等各项合理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莫某与李某同住一个小区。2021年7月的一天,李某将自家宠物狗拴在地下室沙发脚上后出去干活,莫某牵着宠物狗经过该路段时,李某家的狗扯断沙发脚、挣脱牵绊,去撕咬莫某的狗,并将莫某咬伤。
事发后,莫某入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336.58元。莫某要求李某赔偿上述经济损失遭拒后,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民二庭刘雅丽法官了解到,李某家位于小区道路汇合处,过往人车较多,环境较为嘈杂,其虽采取了将宠物狗拴在沙发脚的看管措施,但该措施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没有尽到合理审慎义务,系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李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莫某各项合理损失2678.47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动物来增添生活乐趣、带来精神慰藉,随之而来的纠纷也逐渐成为一项社会性问题。
与普通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同, 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此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饲养动物在管理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被侵权人也应提高证据意识,及时留存事发现场、就医记录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桃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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