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主人们正在景区排队,两只宠物狗却突然“掐起架”来,其中的小狗没有“打赢”,受伤严重住院治疗。两位“宠主”也因此闹了不愉快。大狗主人认为是小狗先行挑衅,自己不应赔偿,微信拉黑小狗主人不予理睬,小狗主人遂起诉至法院。
4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大狗主人赔偿小狗主人损失3174.76元。
宠物狗“掐架” 致一犬受伤住院
受伤小狗主人索赔无果 诉至法院
四川某滑雪场因为允许宠物进场滑雪而成为很多养宠人喜爱的“打卡地”,2021年12月11日下午,游客罗女士牵一只雪纳瑞犬正在景区大厅排队领取滑雪装备,雪纳瑞犬在看到游客邓先生牵的金毛犬后情绪兴奋,两个宠物狗玩耍得正高兴,大狗却突然“变脸”,小狗受伤,罗女士和邓先生见状立即制止将其分开。
邓先生的女友表示愿意赔偿,与罗女士互加微信后便离开。第二日下午,经成都某宠物医院诊断小狗雪纳瑞左侧臀部被咬伤,随即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疗费合计6300余元。
然而当罗女士将医疗费以及误工费、过路费等账单发给邓先生的女友时,却被微信拉黑。罗女士几经周折后找到邓先生时,邓先生也明确拒绝赔偿,“雪纳瑞只有10斤,但金毛却有80多斤,在这样明显的体型悬殊下,肯定是我家的小狗吃亏,受伤严重。” 罗女士说到这就气不打一处来,随后诉至法院,要求邓先生赔偿医疗及本人滑雪损失费等共计9000余元。
法院:加害犬只的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邓先生辩称:虽其饲养的金毛将罗女士饲养的雪纳瑞咬伤属实,但事发系罗女士的雪纳瑞未系牵引绳、主动挑衅攻击金毛所致,故不认可赔偿。而且罗女士第二日才带回成都的宠物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对于伤情的扩大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先生饲养的犬只造成罗女士饲养的犬只受伤,邓先生作为加害犬只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的损失赔偿应当按照法律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结合举出的证据予以确定,故对医疗费予以确认,对滑雪费、住宿费等其他各项主张,并非本次纠纷产生的合理损失范围,罗女士亦不能证明其他费用的产生与本次纠纷有必然关联,故对其他主张未予支持。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个人养犬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邓先生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应结合事发起因、事发地点、饲养人的注意义务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
具体到该案而言,事发地点为公众场所,罗女士与邓先生均应对其管理的犬只具有高度注意义务,但双方均疏于管理使犬只未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以致发生撕咬事件。事发后,罗女士未及时将受伤犬只送至宠物医院进行专业治疗,而是于次日下午送医就诊,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责任,故认为罗女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减轻邓先生的责任,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酌情认为减轻50%责任较为适宜。
承办法官马丹提醒:个人在养犬的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养犬管理,在携犬出户时,尤应注意将犬只装入犬笼或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及时制止犬吠和攻击行人行为,严禁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
在发生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饲养动物侵权一般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例外地排除动物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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