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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被虐案”民诉新进展:狗主人获1.5万医疗费赔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来源: 超宠吧-宠物爱好者家园!   2023-01-19 07:15:08   浏览:

 

曾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的“哈士奇被虐”一案,近日迎来新进展,成都成华法院一审判决盗狗者朱某某赔偿狗主人渊迎节医疗费1.5万余元,但驳回了渊迎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残害赔偿金的诉求。

狗主人渊迎节不服一审判决,于1月5日提起上诉。

▲现在的哈士奇,左眼完全失明

哈士奇被虐案

民事一审判决盗狗者赔偿医疗费1.5万

2020年4月28日,朱某某在武侯区少陵路偷走哈士奇犬“吉祥”,并将其严重虐打至头骨破裂、左眼受损、大牙脱落,随后扔进小区电梯。此事在当时引发广泛关注,之后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2021年12月30日,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哈士奇被朱某某带走

一审判决后,哈士奇主人渊迎节又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赔偿医疗费15805元、误工费78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残害赔偿金100000元。去年12月,成华法院一审支持了渊迎节要求赔偿医疗费15805元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某盗窃渊迎节饲养的宠物狗并殴打致伤,渊迎节作为宠物狗饲养者为此开支治疗,遭受财产损失,朱某某应当赔偿医疗费15805元。由于渊迎节未提供其产生误工、交通费的证据,因此不予支持。

哈士奇被朱某某扔进电梯

对于渊迎节要求对方赔偿残疾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在审判书中提到:残疾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自然人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遭受侵害及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该案是饲养的宠物狗遭受伤害,因此渊迎节主张的赔礼道歉、残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狗主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渊迎节于1月5日提起上诉。

他认为,虽然哈士奇是狗不是人,但它跟人一样,是有思想的动物,被虐打后的这两年里,“吉祥没有安全感,只要看不到我就会发慌……”他表示,自己在一审中要求赔偿的是残害赔偿金,而非“伤残赔偿金”,伤残是针对人的法律法规,而残害在本案中是指朱某某的行为造成了活体动物身体的残疾,“这不是针对人身权益的伤害赔偿金。”

他对于“认为人的法律不适用于狗”的说法也不认同。而且认为,因为对方的虐打,自己要被动抚养一条残疾狗十余年,这并不是对方仅赔偿医疗费就能负担的。

“要是狗狗被偷了,我也只伤心一段时间。”渊迎节说,但对于遍体鳞伤的狗,自己要花更多精力去照顾,为它维权,精神、身体都遭受巨大压力,因此认为自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残害赔偿金是合理的。

▲上诉费用通知书

渊迎节称,自己上诉并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理”。这次的上诉费用为1191元,如果败诉钱就“打水漂”了,但他仍执意上诉,是想为自己和已经残疾的哈士奇讨一个公道。记者看到,他在起诉状上要求朱某某将哈士奇恢复原样、赔偿误工费和车费,承担医疗费16305元(除一审的医疗费15805元外,还包含此前未计入的500元医疗费)。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在渊迎节最终的上诉状中,并未涉及精神损失费以及残害赔偿金。

律师说法:宠物狗是否可以拥有类似人的权利?

越来越多人饲养宠物,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的一份子,狗能否拥有类似人的权利?

对此,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的是狗属于“物”,在法律上属于财产的一种,因此是不能按照人格权所包含的健康权、生命权等内容来主张权利的。人格权只有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根据民法典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只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狗不能拥有作为民事法律的主体资格,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时不支持残害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而之所以不能支持,从人类历史和立法层面来看,如果狗等动物具有类似于人的权利,那么人类对社会的改造和统治就将受到限制。比如人进食动物都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他表示,狗属于财产,我国对宠物狗的赔偿也有法可依,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该类案件在法院立案时也归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判决也主要根据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对于狗主人提到的今后会抚养一条残疾狗十余年,朱律师表示,法院判决时主要是以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进行判决。

对此,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陈逢逢律师也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仅支持医疗费是正确的,由于受伤的动物是饲养者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所以应赔偿的医疗费应结合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损失发生时财产的市场价等因素综合计算。

本案是因饲养的宠物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纠纷,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案件,在我国“民事侵权”法律体系中,主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及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饲养的动物(宠物)属于饲养者的财产,不能等同于自然人的权利,所以对于饲养的动物受伤来说,不存在残疾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说法。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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