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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携冠状病毒病亡!温州法院判了

来源: 超宠吧-宠物爱好者家园!   2023-01-19 00:06:58   浏览:

 

来源:温州晚报

近日,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购宠物狗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图文无关,来源百度百科

2022年6月8日,袁先生通过某网购平台,以1250元的价格从商家魏某处购买了一只博美。第二天晚上,小狗被快递送上门,不料次日就出现咳嗽症状。袁先生立即通过网购平台询问商家魏某如何治疗,并按照商家的指导对小狗进行医治。

但是随后小狗又出现了拉血、拉稀等症状。袁先生继续按照商家指导,购买了妈咪爱和蒙脱石散给小狗治疗。结果小狗不但不能痊愈,还出现了休克昏迷状况。袁先生一边在购物平台提交售后申请,一边将小狗送至宠物诊所治疗。

经诊断,该博美犬携带冠状病毒,且体内有滴虫,治疗三日未见好转。袁先生又将小狗转至某动物医院治疗。九天后,该博美犬病亡。两次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847.22元。

其间,平台经审核退回了袁先生购货款1250元,但商家魏某拒绝赔偿袁先生支出的医疗费。气急之下,袁先生将商家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3750元、博美犬治疗费5847.22元。

庭审中,原告袁先生认为,商家出售的博美犬属于病狗,存在质量问题,理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3750元。

被告商家则认为,该宠物狗系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的活体,如出现异常买家应该退货而非自行去处理或治疗,且治疗费用过高,理应不由商家承担。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收到宠物小狗后,小狗出现生病状况,可认定博美犬存在健康问题,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判定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据,故其以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主张被告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出售的博美犬在原告收到的次日便开始咳嗽,之后出现便血拉稀现象,针对活物,即本案博美犬,原告予以救治合情合理。双方就博美犬的质量问题虽未明确约定,但商家应提供健康的动物,而本案商家出售时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平台销售规则及公平原则,原告因救治小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永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魏某支付袁先生小狗治疗费用5847.22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网购活体宠物因局限于时空等因素,无法直观、全面了解所购买的宠物活体的品相、健康状态等情况,容易引发各类纠纷。消费者在网购宠物时需注意宠物活体的检疫情况,在购买宠物前,应了解相应宠物品种的检疫要求及需完成的检疫手续。在与经营者沟通时应对宠物的检疫情况予以确认,明确宠物是否已接种相应疫苗等情况,是否具备检疫合格证书。在收到宠物后也应尽快再次进行检测,避免因病毒存在潜伏期而延误维权时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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