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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五年的狗被狗咬死,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超宠吧-宠物爱好者家园!   2023-02-17 09:17:45   浏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饲养宠物的热情也在不断高涨,狗作为人类最亲密的朋友,也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家庭,但是对于宠物狗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宠物狗的主人们大多不甚了解,随之而来的是“狗致害”的事故也越来越多,有的狗主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甚至提起诉讼,即所谓的“狗官司”,该类案件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也值得人们关注,今天我们通过一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详细了解。

案件详情:2017年7月,原告罗某的父母从宠物商店花2300元购买了一只黑色贵宾犬,并取名为乖乖。小泰迪喜欢卖萌逗趣,十分可爱。罗某更是对其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买最好的狗粮,定期对其接种疫苗和身体护理,与乖乖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2022年8月1日晚上,罗某牵着自己的小狗乖乖在某广场外坪区域休闲游玩,被告梅某未牵绳的烈性犬杜高突然从其身后袭击罗某的小狗,罗某的小狗被梅某的杜高犬撕咬成重伤,后被送往宠物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罗某伤痛不已,精神恍惚,双方就小狗死亡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罗某便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梅某赔偿购买宠物狗的费用3000元、饲养费用5000元、救治宠物狗的医疗费4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及误工费4000元,共计19230元。梅某对上述侵权事实均认可,但表示罗某索赔数额过高,无力负担。

案例解读

问: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法条可以得知,我国对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三个规定,分别是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三者均是适用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前二者均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情形,而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则未有减轻责任的情形。本案中,梅某饲养的杜高属于城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罗某的小泰迪狗被咬致死,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问:饲养动物致害的损失如何确定?

狗作为人的财产,其本身具有市场价值,因饲养动物致害死亡,饲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购买狗的费用。狗受伤后,积极治疗是我们大多数人的选择,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狗作为动物虽有生命价值,但毕竟不能与人的生命等同对待,也要考虑其救治费用是否严重超过狗本身的市场价值,比如狗的市场价值两千多元,医疗费用两万多元,这样就造成了财产的修复价值远超于财产本身价值的失衡局面。因此,在这类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中,就应当审查是否有过度医疗的情况,是否远超于侵权人合理的赔偿限度,从而对该医疗费结合具体案件综合考虑。

关于狗的饲养费用,罗某虽提交了其为养殖狗购买的食物证据,但因该费用系为维持狗成长所需的必要支出,该财产支出与侵权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联系,不应由侵权人承担。关于误工费、交通费,若狗主人为救治狗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提交相关证据可以酌情支持。

问:饲养动物被致害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是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均是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对于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动物能否作为自然人的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主要是考虑动物死亡是否影响其人格利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对人格权的定义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即动物的受害是否影响到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否则,饲养的动物仅能作为饲养人的一般财产,而不具备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特征,从而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调解纠纷,案结事了

该案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释法明理,最终被告梅某同意一次性当庭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法官提醒:饲养猫、狗等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所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外出遛狗时应当戴口套,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在保护他人的同时,也避免承担饲养人的管理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作者:杜 妮

原标题:《养了五年的狗被狗咬死,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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